承运方对不承保物品不提供保价服务,不承保物品目录具体详见附件。如托运方托寄物属于不承保物品,无论托运方是否已办理保价手续或申明要求保价,托运方对该托寄物购买的保价不发生效力。托运方在下单前应当认真阅读不承保物品目录并根据真实情况选择保价,如托运方错误选择保价的,承运方退回收取的保价费,按照未保价托寄物进行理赔。
1、现金、支票、票据、单证、有价证券、信用证、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护照。
2、艺术品(单价不超过3万元的手办、雕像雕塑、刺绣、商业字画、各种花瓶、茶具、布艺小饰物、3D打印品、各类摆件等可工业复制的产品不属于艺术品)、玉器、文物古玩、乐器、单价超过3万元的乐器、单价超过1万元的手表。
翡翠、玉石类珠宝仅负责赔偿丢失、盗窃类损失。
3、名贵木材为原料且单件价值高于10万元的家具。
4、鱼粉、菜籽饼、地瓜干、花生、各类粮食、饲料、原糖等有自燃特性、易腐易蛀货物。
5、冷藏药品、疫苗、诊断试剂、血液制品及其他生物制品。
6、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危险品、酒精、汽油、柴油、火柴、储能柜、电池、电芯类货物。
7、卫星、武器弹药(非军用)。
8、动植物、海货(非新鲜、冰鲜的干海货除外)、鲜活货。
9、赠品、赔偿物资、援助物资。
10、原木、钢材、矿石、矿砂类货物。
11、舱面货(集装箱运输方式除外)。
12、风力发电相关设备及叶片、船舶、飞机、游艇、成品车。
13、精密仪器或设备(单价超过500万和需要使用气垫车等特殊车辆运输的货物)。
14、重大件机械设备(任何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机械设备:a)任一部件由于体积和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b)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平衡)。
15、超宽或超高货物(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准)。
16、以下非全新货物、裸货:
(1)精密仪器或设备,指单件仪器或设备货值超过200 万元,且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温度、湿度这七者中的任一者有特殊要求的仪器或设备;
(2)工艺品、收藏品、拍卖品、纪念品、展品、陈列品;
(3)金银以及其他稀有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4)珠宝、首饰;
(5)红木类或其他贵重、稀有材质家具;
(6)单件商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高档装饰品、高档家具用品;
(5)易碎品;
(8)需冷藏、冷冻或指定温度恒温条件储存及运输的货物;
(9)药品、原料药;
(10)机动车、航空器;
(11)单价为5000元以上的乐器。